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是实践中,简单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这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现在在上海,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一个月的抚养费大概在1000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元,让其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不妥的,法院一般也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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