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由谁进行,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因此,离婚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夫妻离婚时子女的年龄密切相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法条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⑴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⑵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⑶ 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⑷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离婚子女抚养
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⑴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⑵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⑶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⑷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⑸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已满10周岁子女抚养的问题
若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具体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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