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了解瑞士的婚姻法中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的有关制度。瑞士是大陆法系中法律较为健全的国家,特别是对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完整。《瑞士民法典》第277条第1款规定,抚养义务的期限至子女成年时终止。在民法中又规定了成年者为年满18岁,这与我国的规定是相同的。在民法典的尾章又规定成年的抚养费应负担至年满20岁。瑞士民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尚未完成合理教育的,父母得在其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直至相应的教育得以正式结束。从瑞士的民法的规定看,它对子女的利益保护是相当充分的。本来是18岁,后来有适当的延长到20岁,再明确地规定了合理教育的限度,可以更充分地保护父母离婚的子女,延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期限。
再看香港的法律对子女抚养期限的规定。香港法律规定21周岁为成年年龄,因此子女抚养的期限也相应到21周岁。香港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通常在我们的观念中,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是十分强调个人的独立,比如英国、美国等,都是让孩子独立生活来锻炼孩子的生活能力。香港在英国的长期统治下,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大程度地接受了这种观点。香港对抚养子女的期限仍规定如此的长,充分地体现了香港法律对保护子女权利的重视程度。
相比较之下,我国虽是提倡“尊老爱幼”的传统,对于抚养子女的期限最长的仅仅是成年的年限18岁。在个案中,还有规定年满16岁到18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就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这种规定又进一步缩短了,父母的抚养年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情形,但是对于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远远是不够的,没有充分体现目前各国指导离婚法对子女利益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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