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打离婚官司,起诉主体以女性居多;财产纠纷不再局限柴米油盐,开始出现了股权等方面的争议……上海离婚律师:137-641-64000 蒋律师提醒女性公民,因遭遇家庭暴力等情况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大胆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是一起关于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案例:
婚内遭家庭暴力 离婚获损害赔偿
12月14日,咸丰法院清坪法庭审结一起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雷某某赔偿覃某某伤残赔偿金6000元。
覃某某与雷某某于1978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1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1年生育一子,1983年生育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1983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甚至打架。
去年12月9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纠纷,覃某某用菜刀砍雷某某未着,反被雷某某用木板将其致伤,造成覃某某右腕关节活动部分丧失,伤残程度十级。因此,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残疾赔偿金3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但由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庭审中,原、被告就离婚和家庭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覃某某要求雷某某对伤残损失进行赔偿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雷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覃某某致残,侵犯了覃某某的人身权益,覃某某提出离婚的同时,依法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其请求赔偿数额太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覃某某受伤后的损失应为9312元,考虑覃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以及雷某某的经济承受能力,雷某某赔偿覃某某残疾赔偿金60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支招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针对极少数花心的有钱男子在离婚前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市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为受害女方支招:婚前对财产予以公证,先说断后不乱;对共同财产心中有数,最好在感觉老公有花心苗头后多长个心眼,收集些诸如股权、债权方面的资料;如果离婚诉讼后发现前夫隐匿或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索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遭遇家庭暴力等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大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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