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给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价值补偿给女方。而男方又无现金偿还,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马上得到现金补偿,显然是很吃亏的,况且房屋价值判决后还有可能上涨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对离婚分割财产中的许多情况,你是否都清楚。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您最佳的财产分割方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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