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第一,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结束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合理。事实上,我国年满18周岁的孩子在心智上还不具备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能力,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仍十分需要父母的帮助。
第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当地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父母对其抚养义务也可终止的规定,更不合理。因为拥有劳动收入并不意味着心智成熟,无须父母抚养教育。特别是父母离婚的孩子,一般有的人较早就经济独立,但心智方面,仍有不健全或偏颇的表现。正如许多青少年如童星等,不能以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得收入,我们就武断地认为他们都可以独立了。况且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仅限于经济方面,父母的抚养义务还包括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教育孩子向正确的人生轨迹迈进,培养孩子的社会生活能力。
第三,关于合理教育的范围。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但是仍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完成其最基本的九年教育,其中大部分是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不关心,自身又不好好学习,早早就辍学。他们便形成社会中的隐患,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力军!这对一名未成年人来说,即使有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培养孩子适应社会的。对于想进一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借口已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便无义务再为他们负担进一步受教育的义务。这可能是我国立法的弊端,更多的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还有许多的考上了大学的学生,因为父母离异,没有人愿意为他们负担学费、生活费等,且《婚姻法》上没有强制规定父母必须负担这些义务。仅是在变更抚养费时机动地对进一步受教育进行规定。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在考虑加长抚养期限的同时,也应该对合理教育加强立法。
离婚诉讼律师:137-641-64000 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