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变更子女抚养权呢?本文详细介绍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和相关案例。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仍应对子女进行生活和教育上的照料。这个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同时也应接受对方的监督。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只是对抚养子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变化,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依法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相关案例
2002年2月,王某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了,他们协议约定:孩子(1998年3月1日出生)随陈某生活,生活费由王某承担。但是陈某将孩子托给父母照看,自己外出打工去了。王某认为陈某无法照顾好孩子。2003年2月5日,王某到陈某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户口迁移,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当日下午,孩子
哭着要找王某,陈某将孩子送到王某处就离开了。2月6日,陈某外出打工,而且陈某父母一直也没有把孩子领回。2003年2月8日,王某打电话告诉陈某父母,为了孩子上学,要把孩子的户口迁到他那里。因为陈某没有给孩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003年6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孩子随他生活。
离婚了,子女的抚养关系也确定了。但是如果想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该怎么办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如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规定,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与陈某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孩子随王某生活。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孩子抚养关系该不该变更?虽然王某和陈某离婚的时间不长,不足两年,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关系没有明显变化,但由于离婚后,陈某将孩子托给父母照管,自己在外打工,这必然造成对孩子的教育、监护等不利。陈某将孩子送给王某后,一直在外打工,在王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前,从未看望过孩子,也未要求接回孩子,而且孩子在王某处生活没有不利其健康成长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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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