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长城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经自由恋爱于95年与该市某工厂的职工张红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李爱,夫妻二人在工作中互相帮助,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儿子也是人见人爱,在别人眼里看来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了孩子后,随着家务事的增多,夫妻二人在一起交流的机会少了,因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二人时常发生分岐,有一次甚至为了孩子的洗澡水的冷热大吵起来,情急之下,李某打了张某一拳,为此二人分居了若干天,在双方的心里下了留下阴影,后来二人又时常为孩子、老人、经济等问题经常吵架,每打一次架都给双方的感情造成伤害。98年李长城出差到外地,偶然遇到初恋的情人王某,由于对自身婚姻的不满,再加上情人的善解人意,李的旧情复发,很快二人走到了一起,不久王某随李长城来到李所居住的市里,并在外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张红就知道了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李长城提出了离婚诉讼。200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红所有。判决生效后不久,李长城就同王某组成了家庭,张红带孩子单过,离婚后因心情不好,再加上李爱喜欢到他爸那儿去,张红就经常拿李爱出气,打骂他,2001年,张红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李长城见张某已无力抚养李爱,就要求张红将孩子交给他抚养,张红不愿,2002年李长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爱归李长城抚养。张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意见:
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张红由于离婚后心情不好,经常打骂李爱,不利于李爱的健康成长,再加上张红车祸致残,日常生活全靠别人照料,自已根本没有能力照顾自已的儿子,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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