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同在异乡打工,同是已婚青年,同为周口老乡,自从男青年小雷(化名)和女青年小丽(化名)在网上相识后,很快开始同居生活。能做长久夫妻,小雷和小丽相约离婚后再重组家庭。就在小雷和妻子迅速离婚后,小丽却突然反悔了,小雷怒从心头起,持刀杀害小丽后潜逃……
已婚打工青年网遇“前世情缘”
2010年6月,家住沈丘县某村的已婚青年小雷带着父母妻儿的嘱托,和同乡的一群年轻人踏上前往浙江某地打工的列车。在他乡打工的日子单一枯燥,闲暇之余,小雷学会了上网,逐渐迷上了QQ聊天,并认识了网友“前世情缘”。有着同样打工经历的小雷和“前世情缘”言语投机、互生好感,并且小雷在聊天中得知,“前世情缘”也是河南周口人,同样是在附近的工厂打工。
几次聊天之后,两人便不再满足网上的卿卿我我,于是相约见面。相见后的两人一见如故,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两个已婚的男女,不顾各自在家乡已有妻子(丈夫)、孩子的事实,便公然在外租房居住,开始了每天出双入对的同居生活。
相约回乡离婚女子突然反悔
近一年的同居生活之后,小雷和小丽为了摆脱身边人对他们的指指点点,也为了二人能够做一世的长久夫妻,两人便商定一起回河南周口老家,和自己的另一半离婚,然后重组家庭。
今年4月,小雷和妻子离了婚。但小丽却在电话中告知小雷她不想离婚了,也不愿再和小雷继续交往了。满腔怒火的小雷当即从老家赶到小丽打工的工厂。然而,等小雷到了工厂,他却从小丽的工友口中得知,小丽已经辞职去了别的地方打工。
挥刀捅向情人仓皇逃回老家
8月23日,小雷终于打听到了小丽在广东东莞打工的消息。8月26日上午,小雷跟踪小丽至某宾馆,强行把小丽拉进房间,并用一把水果刀抵住小丽的喉咙,让小丽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性格倔强的小丽奋力挣扎,连声高喊救命。失去理智的小雷再也按捺不住自己的愤怒,把明晃晃的水果刀捅向了昔日情人。
杀人后的小雷如惊弓之鸟,最终决定潜逃回周口老家躲避“风头”。
民警细心走访规劝嫌犯自首
8月28日中午,周口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民警邵光走访时无意间得知小雷杀人逃回家乡的消息。警方一边布控抓捕,一边对其家属进行耐心规劝,介绍了警方“清网行动”对投案自首者宽大处理的有关政策。8月30日,在家人的劝说下,小雷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
【相关法律知识】
自首的条件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3]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