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我和丈夫在5年前离婚,当时孩子只有3岁,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我抚养,我前夫应支付孩子每月120元抚养费。
但自从孩子上民办小学后,我需要支付学费等各项费用,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为此我多次和前夫商量费用分担的事,但他以自己收入不高,又另组家庭需要抚养孩子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而且他说,孩子要上学是我在争取抚养权时就应该预见到的,既然我当时力争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就有义务负担相应的费用。法院既然判决了,他就依照判决执行,一分钱都不肯增加。
我向朋友咨询,有的说法院会判决增加抚养费,有的说我前夫收入和5年前相比并没有明显提高,且的确再婚生子,法院恐怕不会支持我的诉求。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前夫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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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经协议或者判决确定,一般不能追加,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比如,原来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
一般情况下,孩子如果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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