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离婚答辩状答辩人:吴
被答辩人:吕 ,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住址:浦东新区俱进路 。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过3年恋爱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1)双方是经充分了解后才缔结的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小就认识,都是陕西人,两家居住的地方比较近。2000年,被答辩人来到上海,与答辩人一起相互照顾,产生感情,经过3年的恋爱时间,建立了真挚的感情后,才于2003年在静安区民政局缔结婚姻。所以,并不存在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
(2)双方婚后能维持好夫妻感情,重视家庭责任。双方在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稳,虽然出现了一些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但都是夫妻之间的一些琐事,并不存在大的分歧。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吴 2005年7月28日出生,儿子吴 2009年3月30日出生。因为答辩人创办了公司,收入较多,在2007年,为了减轻被答辩人的压力以及更好的照顾孩子考虑,被答辩人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答辩人则努力工作,每天按时回家,双方对家庭的重视,对彼此的感情都没有变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至今已有7年,答辩人一直在尽心尽力,努力化解矛盾,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答辩人一直在反思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不足之处,也理解被答辩人作为一名全职太太,对丈夫很不放心,心里忧虑的心情。答辩人经常通过主动沟通、减少应酬、多陪家人等举动来缓解家庭矛盾。答辩人甚至主动出资资助被答辩人的哥哥购买轿车,为被答辩人的父母购买住房等经济援助来表达对被答辩人的真心。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
二、被答辩人也无任何法定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被答辩人称答辩人2005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说法不成立。被答辩人出于生怕老公被人抢走的考虑,一直禁止答辩人与其他异性交往,包括答辩人的姐姐,嫂子都不行,动辄就乱发脾气,答辩人为了家庭和睦,一直都比较谦让,也能够理解被答辩人的心情。2005年,答辩人在网上qq聊天时,被答辩人看到之后就不依不饶,非要答辩人承认有外遇,与他人发生关系,答辩人在被答辩人要求下,从此不上网聊天,不与异性来往。
(2)被答辩人所述长期操持家务、心力交瘁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自从被答辩人辞职在家后,生活的重担压在答辩人一人肩上,答辩人为了让一家人生活更加富足,想着趁自己还可以挣钱,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工作上,这样对家人的关心就少了些,但答辩人还是经常抽时间照顾孩子,想着经常陪家人一起出游,一起参加体育锻炼,同时叫来答辩人父母、聘请保姆来照顾小孩以及日常生活。因此被答辩人一直过着舒适、安逸的居家生活,不需要她干家务活,因此不存在长期操持家务,心力交瘁的情况。
(3)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婚姻不忠的情况实属误解。被答辩人自从2007年辞职在家后,整天衣食无忧,于是就把精力放在看紧老公,瞎琢磨上去了。被答辩人曾经聘请过私家侦探,调查答辩人的行踪。还有一次,一家人在饭馆吃饭,因为食物问题,导致腹泻,被答辩人却怀疑答辩人在饭菜中下毒,吵闹不休!归根结底,是因双方沟通少了,猜疑多了,才使被答辩人产生了误解,也更加说明被答辩人其实是心里很在乎答辩人,生怕答辩人抛弃她,才产生幻想。
另外,双方的女儿刚上学,儿子刚出生一年多,为孩子的前途和幸福考虑,双方也应冷静下来,慎重处理离婚一事,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婚姻变故而影响了孩子的一生,给孩子的心灵产生阴影。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审判长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离婚法律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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